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场所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新型冠状病毒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更大力度更加精准做到"两手都要硬、两战都要赢",经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就加强公共场所规范管理、有序推进公共场所开业开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正常生产生活,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实行负面清单制管理
(一)实行复工复产负面清单制度。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对属于负面清单中的公共场所及经营行业,暂缓开放或暂不开业。纳入负面清单的公共场所主要是空间相对密闭、人员相对集聚、非基本生活必需的场所,具体包括:
1.会展场所、影剧院、演艺活动场所、棋牌室、游艺厅、音乐厅、射击(箭)场、网吧、KTV、舞厅、酒吧、公共浴室、公共游泳馆、足浴店、保健按摩店、线下培训机构(成人及非成人培训)等服务经营类行业场所。
2.易造成人员集聚的室内旅游景点、景区室内场馆、室内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宗教活动场所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
3.其他空间相对密闭、人员相对集聚需要暂时停业的公共场所。
(二)负面清单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实行动态调整。负面清单之外的公共场所,在建立健全精密智控机制的基础上,按相关规定可实现正常开业运营。
二、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一)开业的公共场所必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切实承担起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确保各项防控举措落实到位。
(二)开业的公共场所必须严格出入口管理和员工管理。入口必须有醒目的提醒提示和基本的防控制度告示牌,进行必要的防控知识宣传。加强出入口管理,对进入人员严格实施"‘健康码’+体温测量"管理。严格执行员工凭"健康码"上岗制度,每日早晚两次检测体温,组织健康打卡并核查信息,"一人一档"做好 登记。督促员工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做到戴口罩、勤洗手,避免参加聚餐等聚集性活动。
(三)开业的公共场所必须尽量减少"人际接触"。积极采用预约服务、定点服务,合理控制场所内人员数量。因行业特性必须提供到场服务的,要安排专人维持秩序,合理安排进店人员间距,督促提醒消费者戴口罩,杜绝人员集聚。对直接接触消费者的共用服务工具、设施设备,做到一用一清洗、一用一消毒。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地疫情防控行业指引,完善外卖等全流程卫生防疫管理。
(四)开业的公共场所必须确保生产经营场地安全卫生。加强集中空调系统管理,除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风机盘管加新风并能确保每个房间独立通风的集中空调系统外,其他集中空调系统原则上不予运行。加强工作场所全面通风,生产车间、经营店堂、办公室等重要区域和电梯间、卫生间等公共部位要消毒到位。产生的垃圾应套袋加盖,密闭保存,日产日清。守住安全底线,提前做好重点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员工安全培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五)开业的公共场所必须建立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自控机制,每日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员工和消费者存在发热、胸闷、乏力等异常症状,第一时间报告属地政府,并实施隔离、送医等措施。对实施出入口管控的公共场所,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及时畅通逃生通道的有关举措。
(六)开业的公共场所必须强化主动配合。自觉配合属地政府开展防疫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切实承担防疫主体责任;入驻园区(楼宇)的,要自觉服从统一管理。对防控不力、经督促整改不到位的,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理。
三、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意见,按照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策略要求,结合本地"五色疫情图",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商务、公安等部门要指导公共场所做好疫情防控和有序开业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公共场所安全有序开放。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