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起,《浙江省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和注销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

编辑:两车 日期:2021-12-31 09:42


为进一步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和注销行为,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近日,省民宗委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和注销管理办法(试行)》。下面,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该《办法》制定的背景、过程、法律法规依据以及文件的主要内容。


制定文件的背景和必要性


国务院于2017年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专门制定一章共17条,对宗教活动场所作出规范。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分类、设立、登记、终止、变更管理、监督等作出了规定。2019年修订的《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在第十五至十八条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改扩建、注销等作出规范。虽然上述法规均有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登记和注销等问题,但多为较原则性规定,运用到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制定并实施《浙江省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和注销管理办法(试行)》,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规范设立、登记和注销行为,有效解决宗教活动场所准入把关不严、退出难、布局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文件制定过程


2021年6月,省民宗委成立了《浙江省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和注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起草小组,起草了《办法》(讨论稿)。


6月至7月,省民宗委分管领导带队分别赴杭州、宁波、温州、绍兴、金华、台州等地调研并听取意见,研究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7月30日,省民宗委组织召开省级宗教团体负责人座谈会,征求意见。


8月12日,《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书面印发省直8家单位以及11个市民宗局、7个省级宗教团体征求意见,并在省民宗委网站公告栏公开征求广大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意见。


8月23日、30日,省民宗委再次讨论研究,综合吸收各方面意见,形成了《办法》(审议稿),并于9月2日经省民宗委党组审议通过。


10月13日,省民宗委邀请省直有关单位和省级宗教团体负责人、法律专家召开了社会风险评估会,查找出台文件存在的安全稳定风险点,研究风险化解措施。


10月20日,省民宗委专题组织讨论研究风险评估会议对文件提出的修改意见,决定删除存在一定风险的条款并完善其他条款表述,施行时间修改为2022年1月1日。


文件的主要内容


包含内容

制定文件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设立条件、设立程序、提供材料、登记发证、注销条件、注销程序、依法注销、财产清算、信息化管理等方面内容(共17条)。


设立程序

分为筹备设立、设立许可、登记发证等三个步骤(每一步细化办理和材料要求,操作性强,并规定未经设立许可,宗教事务部门不得予以登记,逻辑严密)。


注销登记

包含宗教团体申请注销和宗教事务部门依法注销两种情形(宗教活动场所发生4种情形之一的,已不符合《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设立条件,需要宗教团体申请注销,宗教事务部门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依法注销

一是《办法》第十条规定:宗教团体未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在宗教事务部门告知其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的,原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注销登记。二是《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对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作出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生效后,应当通知宗教团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的,原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注销登记。


财产清算

办理宗教活动场所注销登记时,应当进行财产清算,厘清债权债务和剩余财产。属于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剩余财产,由相应宗教团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非法占有和使用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宗教活动场所注销登记后,其原有的房屋、建筑不能再以宗教活动场所名义开展宗教活动。


法律法规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