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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历九月初一
灵芝元照律师圆寂纪念日
灵芝元照律师(1048—1116),浙江余杭人,俗姓唐,字湛然,号安忍子。他是北宋时期弘扬律宗和净土宗的一代高僧,幼年时就依钱塘祥符寺惠鉴律师为童行(相似净人)。治平二年(1065),适逢度僧考试,师因能通诵《妙法莲华经》得度,时年十八岁。
熙宁元年(1068),律师和同学择英从神悟处谦(1011—1075)学习天台教观,同时广研各宗派之教典,而志在毗尼。后读天台《净土十疑论》始归心净土法门,并依据中国净土宗善导提倡的专修持念阿弥陀佛名号一门,发愿领众同修念佛,并编成《净业礼忏仪》(今已佚失)作为修行仪轨。
律师又因神悟劝令阐明法华宗旨,以弘四分戒律,于是历游温台二州,从事参学。元丰元年(1078),他从广慈慧才受菩萨戒于西湖雷峰,嗣允堪南山正传。
唐朝道宣律师所创立的南山律宗,经后五代,至宋朝时已衰微了几百年。一直到宋仁宗庆历和皇裕年间(1041—1053),浙江昭庆寺的允堪律师才按照四分律的规定在昭庆寺建立戒坛授戒度僧,又在苏州的开元寺和精严寺弘扬律宗。不过这仅仅是振衰起敝复制中兴的初期,艰难程度也就等于草创,而成效未能大著。因此,元照律师便追随允堪律师,而以弘扬南山律宗为其终生任务。
据《佛祖统纪》记载,律师自己持戒精严,“常布衣持钵,乞食于市”,并且著作颇多。元照律师尝谓其徒曰:“化当时无如讲说,重将来莫若著书。”因此,他十分留心搜集道宣律祖的著作,并杂揉天台教义以注释律部,著有《资持记》《济缘记》《行宗记》,成为后世律宗的经典性注释。其余著作如《盂兰盆经疏报恩记》《观无量寿佛经义疏》和《阿弥陀经义疏》等,凡百余卷。《佛祖统纪·元照传》引用元照律师自己所说的“生弘律范,死归安养,平生所得,唯二法门”概括他的佛学思想,表明他以法华为境,四分为行,净土为果。在传戒方面,他撰有《受戒方便》《撰大乘菩萨戒仪》《剃发仪式》等(今收芝苑遗编卷中),是研究北宋时期传戒仪式的重要参考资料。
元照律师说,三藏三学以戒律为首,但受戒的人心有明昧。对于初受戒时未发大心,佛开重增(即重受或增受)一法,是名增戒。他的弟子中如宗利和思敏,就是依律增受戒法的。元照律师一生为人增受戒法达六十余会,但有些人却误会他矫导骇众,故寻短失提出抗义,以致诉讼,几欲置之于狱,可见他在推行增戒的活动中受到不少挫折。
律宗传至宋代,以南山道宣系一枝独秀。但南山律宗的祖承历代取舍不一,元照律师乃作《南山律宗祖承图录》,楷定昙无德(法正)、昙摩迦罗(法时)、法聪、道覆、慧光、道云、道洪、智首、道宣为九祖,以下次第有:文纲、满意、大亮、量一、辨一、道澄、澄楚、允堪至灵芝元照等。
元照律师把毕生的精力致力著书、造像、讲学、传戒,从事多方面的弘法活动,在当时的社会和教界享有很高的声望。北宋苏东坡就是受他的影响,为母亲和亡妻的冥福而画阿弥陀佛像供养于佛寺中。由于他出家后坚持以奉行戒律,专修净土,并聚徒讲学,弘法著书,并详究律宗传承,楷定南山律宗九祖,后世称为中兴律宗的宗师。
元丰八年(1085)十二月,高丽僧统义天(?—1111)率弟子来华求法。主客学士(当时接待外宾的官员)杨杰陪同他到杭州,曾至西湖灵芝寺谒请元照开示律仪。当时,律师正在寺内讲《四分律羯磨疏》,应请即为演说律宗纲要并传授菩萨戒。义天还请得了元照律师各种著作,携归高丽雕版流通。
律师门下弟子见于史传的有用钦、戒度、行诜、慧亨、道言、宗利、思敏等,而传承律宗法脉的有智交,智交虽是上首弟子,但他的事迹记载不详。他的门下出法政,再传出如庵、了宏和石鼓法久。了宏门下出铁翁守一,法久门下上翁妙莲。这些人到了南宋时还传持着元照律师的律宗法脉,并且远传日本。
元照律师住锡灵芝崇福寺,前后整整三十年,故世称“灵芝元照律师”“灵芝律师”。他的门徒多至五百,皈依居士更是不知其数。宋徽宗皇帝政和六年(1116)九月一日,元照律师集众讽诵《普贤行愿品》,趺坐入寂,世寿六十九。他圆寂后,葬在灵芝寺的西北,塔名“戒光”。当时的徽宗皇帝颁给他的谥号为“大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