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民政局、卫生局: 宗教教职人员在宣传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团结教育信教群众、维护宗教和睦、促进社会和谐、推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方面..
发布时间:2010-07-15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第7号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1月7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作安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
发布时间:2010-03-05第一条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佛教协会有关规章制度和南传佛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是指受过比库戒、具有相应职称或荣誉称号的比库(都、法、召章)、帕希提(吴巴赛)、帕萨米、帕祜巴、帕松列、帕松列尚卡拉扎等南传佛教僧侣..
发布时间:2010-01-28第一条 为了维护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规范藏传佛教教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藏传佛教的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是指按照藏传佛教教义教规,从事教务活动的僧人(含活佛)。 第三条 教..
发布时间:2010-01-28第一条 为了规范汉传佛教教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相关要求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佛教教义教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汉传佛教寺院住持对外代表常住,对内统理大众。担任住持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信仰坚定,戒行清净..
发布时间:2010-01-28